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适应学校发展的需要,充分发挥图书馆的职能,更好地为教学、科研和社会服务,根据《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(修订)》(教高〔2002〕3号)第九条规定,成立图书馆工作委员会。
第二条 图书馆工作委员会是全校文献信息工作的咨询和协调机构。
第二章 组织机构
第三条 图书馆工作委员会设立主任一名,秘书一名。主任由分管图书馆工作的校领导担任,副主任由图书馆馆长担任,委员由相关部门、学院负责人以及教师代表、学生代表组成。
第四条 图书馆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(设在图书馆),办公室主任由图书馆馆长兼任。主任主持全面工作,办公室主任主持开展日常工作。
第五条 图书馆工作委员会原则上每三年调整一次。图书馆工作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如有人事变动等原因需要调整时,由相关单位提名,由委员会办公室报主任审定。
第三章 职责与义务
第六条 积极参与图书馆文献资源建设,并根据学校教学和科研中、长期发展规划和要求,就图书馆的文献资源提出建设性指导意见,以进一步提高图书馆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,提高馆藏文献资源的利用率,在学校教学科研和书香校园建设中发挥更好的作用。
第七条 听取图书馆工作汇报,审议图书馆的发展规划,对图书馆工作进行检查督导。
第八条 讨论文献资源建设中的重大问题。关心图书馆工作中的重大措施及执行情况。
第九条 了解和宣传文献信息工作在学校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,向师生推介学校图书馆事业发展状况;协助图书馆与各部门在文献信息建设与服务工作方面开展合作,反映师生对图书馆工作的意见和要求。
第十条 图书馆工作委员会每学年召开一次委员会议,必要时可随时召开临时会议。
第十一条 图书馆工作委员会委员提出的一般性的合理化建议,由图书馆直接采纳并落实;带有重大改革性的建议,须经图书馆工作委员会研究或主任批准后,再由图书馆执行。
第十二条 图书馆工作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及联系工作,由图书馆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实施。
第四章 附则
第十三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。由图书馆负责解释。